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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13 18: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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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菏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的申请、审批、监督及管理适用本细则。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活动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证明。

第六条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

(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资质审查意见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三章 资质证书管理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材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监理企业等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构成。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菏泽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开。

第十八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